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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时俱进,凸显音乐学科特点——对《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2011年版)》修订重点的理解

作者:扬州市竹西中学 朱笑秋   来源 :中小学音乐教育网   发布时间:2019-04-15   点击:

  3.让学生学得轻松,无负担

  《规划纲要》第四章“义务教育”第十条要求“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保证学生活泼学习、健康快乐成长”。为此, 《新课标》从“课程设计”源头抓起,合理设计课程内容,以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在现阶段我国的教育体制中,中小学阶段音乐、美术等非主要科目课程依然处在较为薄弱的位置,在许多偏远地区,学校的艺术课程开设得不尽如人意,往往不能按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课程方案开足音乐课程,音乐课常被“主科课”或其他活动挤占。其实,这样的情况并不只在乡镇学校常见,即使在县级学校,这样的情况也难以避免。大家都在努力为开足艺术课时而努力着,本身并不属于中考科目,且一般不会布置额外的课外作业,这说明音乐课并不是造成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的原因。但是这并不说明所有音乐课程的设计都能够真正地减轻学生的负担,如不切实际、脱离学生实际生活的课程内容和不能成为经典的音乐、低级无效的音乐,在课上学习就都是在浪费学生宝贵的学习时间和有限的精力了,无形中是在加重学生的负担。为此,《新课标》将要求水平调整为符合中小学每个不同阶段学生心理的现状,科学合理地能够让大部分学生通过常态学习都能提升的程度,让学生在生动活泼、健康愉悦的状态下茁壮成长。

  4.深化对音乐“课程性质”的认识

  对音乐“课程性质”的认识,在2001 年以前使用的中小学《音乐教学大纲》中,“课程性质”通常是和“课程价值”合在一起,用简单概括的文字来加以说明。在《新课标》中,虽然“课程性质”和“课程价值”分开表述,但是仅有简单的三句话:“音乐课是人文学科的一个重要领域,是实施美育的主要途径之一,是基础教育阶段的一门必修课”,以上表述缺少对音乐“课程性质”内涵的挖掘。

  《新课标》在对课程性质不断深化认识的基础上,将音乐“课程性质”总结为“三性”———人文性、审美性和实践性,并分别对其内涵作了阐释:①人文性。文化有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那就是音乐,它是中国上下五千年来人类传统精神文化财富的体现和人类世世代代文明的结晶。我们可以从文化中产生的音乐角度,也可以从音乐中表现出的文化角度出发,音乐教学中所涉及的音乐作品及相关活动,都精选了具有一定文化背景差异的作曲家、作词家的作品,例如,有着不同背景和经历的华彦钧和刘天华;以及二次创作者与不同演员他们所具有不同的思想感情和文化向往;还有不同国家、不同时代、不同种族的音乐作品所体现的不同脉络不同民族性格、民族底蕴和民族风范的展现,都具有旗帜鲜明的人文性。②审美性。“以美育人”这一教学理念自古以来与我国传统文化一脉相承,是培养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接班人的教育方针的重要一部分。通过音乐课程使得学生感受美、体验美、创造美的能力得到培养和提高,其独特的个性得到塑造,情操在艺术中得到熏陶,促进形象思维的发展,激发创新意识及能力,从而全面提升学生的素养。③实践性。音乐不同于建筑、雕塑、文学、美术、戏剧等艺术,它是时间的艺术,不具有事物存在形态的具象性及语言表达的确定性。听、唱、演、编、创等多种体验实践过程是各部分教学的必经之路。这就使得学生在经历音乐活动的体验后获得对音乐最直接的情感体验,从而为获得音乐必备的基础知识、相关技能,不断提高自我音乐素养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结语

  《新课标》较之《实验稿》有诸多亮点,如它能根据学生不同年龄段的心理特征和认知发展水平,结合音乐学科特点,对不同学段的学生设置相应的课程目标;又如它以音乐审美为核心,更加凸显音乐的本质价值和注重音乐的实践特点,等等。我们作为一线初中的音乐教师,一定要注意将修订版中最新的理念和要求有效地运用于音乐教学中,在实践中充分发挥音乐的审美功能和陶冶功能,从而更加有效地实现音乐课程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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