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宗教与音乐关系研究的“取域”与“定位”
关于宗教与音乐关系研究的
“取域”与“定位”
韩锺恩
研究宗教对音乐的影响,或者具体到基督教对西方音乐的影响,首先必须对宗教与我们所研究的问题进行必要的取域与定位。
自打有宗教以来,宗教就一直与人发生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可以说,宗教始终与人的历程伴生。我同意这样的说法:宗教是人把握世界的一种方式。正如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言[i],人用理论的(逻辑―抽象语言)、艺术的(形象―审美语言)、宗教的(信仰―幻象语言)、实践―精神的(操作―直觉语言)的方式与世界发生关系。有人说,“知识穷尽,上帝出场”,马克思说:“一个人,如果想在天国的幻象的现实性中寻找一个超人的存在物,而他找到的却只是自己本身的反映,他就再也不想在他正在寻找和应当寻找自己的真正现实性的地方,去寻找自身的假象,寻找非人了。”[ii]可见,宗教就是人通过信仰、幻象的语言来把握世界,以部分延长其它语言的界限,甚至在根本上补足其他语言的局限。因此我想,深入一步究其根本,也许宗教并非是对“彼岸―此岸”或“苦难―欢乐”的寄托与批判,而应是这样一个母题――人对生与死的诘问。
基于此识,我以为宗教就不光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也不仅仅是一种文化现象,它还应是一种悠关人类存亡的生命现象。由是,我们如果把它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来看待的话,它就应包含两种不同的系统――作为信仰系统的宗教与作为知识系统的宗教。之所以在此强调它的“意识形态性”,一是为了排除作为“上层建筑”的可能性,因为宗教并不会因经济基础的改变而改变,相反,它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相对上层建筑而言也纯属间接;二是为了在本论中排除作为“国家意识形态化”的可能性,因为宗教一旦“国家意识形态化”了以后便会对社会制度发生根本的影响,诸如“政教合一”。当然,由信仰系统派生的功能往往也会与社会的政治、经济、军事等发生密切的联系。
显然,研究宗教与音乐的关系问题,主要是定位在宗教的知识系统之中。与此相应,其取域也就应该是分层次的:当它作为社会历史现象时,我们的视点应更集中地投向其通过历史现实对一般艺术及音乐思潮的影响;当它作为文化现象时,我们的视点应更集中地投向其通过群体生活―行为方式对艺术及音乐风格样式的影响;当它作为生命现象时,我们的视点应更集中地投向其通过个体人格对艺术家及音乐家审美理想的影响。当然,这种层次对应也是相对的,因为宗教本身是一个整体,因此它对各种不同对象产生的效应也应是整体性的。
就我们目前的现实而言,我觉得现有的宗教及其与音乐关系的认识仍然十分肤浅、且有混沌无序之感。尽管近年来我们的有关认识在原有的基础上已有相当程度的深入,原先被判为“禁区”的论域也已逐步开放,但平心而论,盲目性、被动性、猎奇性、偶然性因素仍然占据相当的地位。严格地说,现有的认识仍属于“非本位性”的,以至于产生由原先的把宗教性因素拉入世俗性因素的“预定框架”,一下子又出现把所有的问题都纳入宗教圈的倾斜。其实,这种不平衡都是因对宗教及其与音乐关系的“非本位性认识”所导致的一种“知识性自卑”。因此,我想如果要真正深入地研究宗教与音乐乃至基督教与西方音乐的密切关系(几乎是不可分开的),现在就应该不失时机地强化我们对有关宗教问题的知识系统,继而通过对不同宗教对音乐影响的比较研究、对不同时期、不同宗教信仰的作曲家的比较研究、对不同宗教性音乐题材或体裁的比较研究、对宗教现象(仪规、仪式结构)与音乐现象(风格、语言型态)的比较研究,来逐渐成熟我们对宗教与音乐关系的认识。
现在的有利条件是,这方面的研究在过去是相对空白,现在反而有可能在相对纯粹的思想环境中有所建树;另外,也可望与国内其他社会科学界与人文学界的“宗教研究热”有所部分“同步”,或在有关“全文化论域”的建构方面有部分“同题”。
关于“全文化论域”的建构,主要出于以下原因。在人类漫长的“历史―文化”过程中,产生了无数的习俗,有的消失了,有的在继续,有的又重新复活(当然在新的条件下还会有新的习俗产生)。其中,“宗教”、“婚姻”、“埋葬死人”的习俗,无论在什么地方都一直延续至今不失。而这三种习俗又正好与人类的“自身生产”与“精神生产”直接相关(进而也与“仪式”有密切的关系,如“祭礼”、“婚礼”、“葬礼”)。在人类有史以来的所有文化中,主要有三种不同的创造(或曰生产):1)人类自身的创造――繁殖后代、人的生产(仁之系统);2)人类为生存而进行的生活资料乃至生产资料的创造――物质生产(工之系统);3)人类为调整、扩大前两种生产而进行的智能的创造――精神生产(文之系统)。相对而言,人类的第二种生产(工之系统)易变,如从“原始部落氏族社会”至今的“后工业社会”其各自所属的生产方式,虽然不竟然完全地作为“否定性替代”,但总的发展趋势是由“人的体能输出――人的智能输出”;而人类的第一、第三种生产(仁、文之系统)(其中尤其是第一种生产,仁之系统)则就相对稳定。此断在卡尔・马克思晚年的《人类学―民族学笔记》中有证:
“……单纯追求财富不是人类的最终命运,自从文明时代开始以来所经过的时间,只是人类已经经历过的生存时间的一小部分
[(而且是很小的一部分),]
只是人类将要经历的生存时间的一小部分。[iii]”
另外,人类的第一种生产(仁之系统)的文化传统与第三种生产(文之系统)的文化传统相比,则前者主要是通过行为传承技能(知识包含在技能之中)――更接近Folklore(民俗)的意义指向,而后者则更多通过教育传授知识(技能包含在知识之中)――更接近Classic(经典)的意义指向。由此可见,对人类“历史―文化”的研究不能仅限于有文字记载的历史考据,其视界与视点应更为博大深远地扩展与渗入到人类最初的“历史―文化”(即有文字记载的“史前史”)中去,从而加深对人类三种“创造―生产”的全面认识。我想,这一点对我研究宗教与音乐(同为人之文化)的关系也是不无启发的。由于我们面对的对象是人的文化整体,因此我们的研究也不应只局限于以人的“生活―生产方式”为主要的“历史―文化”支点,而应该进入“全文化论域”,建立“大文化研究系统”――由“文化预定论”及“经济决定论”的“多元”逻辑“连环点”,从而去获取更为广大、深入的有关人类音乐的信息与线索。
此外,在研究上还应注意不要混淆不同的“话语系统”。由于我们的“取域”与“定位”落实于有关宗教问题的“知识系统”上,因此,必须严格区分不同信仰之间、信仰与知识之间的不同“话语系统”的界线,譬如在知识系统中你可以进行“上帝为何?”“上帝何在?”的设问,但在信仰系统中上述问题是根本不存在的,因此绝不能模糊不同“话语系统”的界线去进行互问或互断。不然,一则容易与一些属于政策性的问题发生冲突,再则也容易使一些原来简单的问题反而复杂化。再有就是对一些属历史性的问题的研究,即使置身于相对立的“话语系统”中,也只有采取功能描述的方法,而不易采取价值判断的方法。总之,在涉及不同的“话语系统”时,只有通过互相的对话(而非相互的评价)来寻求结论性的东西。
“一粒麦子不落在地里死了,仍旧是一粒;若是死了,就结出许多子粒来。[iv]”这是基督教义的话语,但对于我们研究历史、判断现实同样有着不可低估的意义。因为对于我们研究宗教与音乐的关系来说,无论是观念的更新还是方法的改变,无论是从新取域还是再度定位,都必须是在告别昨天的前提下才能迎接明天。是为后记,又为前言。
1991年3月
写在燕东新源里
① 详见卡尔・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北京第1版,第104页。
[ii] 卡尔・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版本同①,第1页。
[iii]卡尔・马克思《路易・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5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人民出版社1985年12月北京第1版,第397-398页;案,文中以[]符号标示的均为马克思本人所作的批注,其余部分均为马克思对摩尔根论述的摘录。
[iv] 《新约全书》“约翰福音”第十二章第二十四节,中国基督教学会印发,1989年南京版,第118页。
(原载《中国音乐学》1991年第3期,总第24期,文化艺术出版社1991年7月15日出版,北京,pp.95-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