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2011 年版)》深度解读(四)
专题三:课程目标
课程目标是学校课程价值的具体体现,是课程阶段性与终极性的结果显示,具有明确课程发展方向、提示教育计划要点、提供学习经验方法和确定教育评价基础等功能。
音乐课程总目标是从宏观的角度,规定音乐课程所要达到的最终结果。音乐课程学段目标是从学习阶段的角度,规定音乐课程所要达到的阶段性结果。它们均以音乐课程价值的实现为依据,具体地内含在情感・态度・价值观、过程与方法、知识与技能三个维度的表述中。
一、总目标
2011 版课标对总目标进行了新的表述,概括起来就是两个“培养”和一个“发展”。
一个“培养”是:“培养学生对音乐持久的兴趣。”音乐课程的目标之一就是要充分挖掘学生的爱乐天性和习乐潜能,最大限度地发展每个学生的音乐兴趣与爱好,并使其逐渐提升为一种稳定的、持久的心理品质。从这个角度来讲,培养学生音乐兴趣已不仅仅是为了获得音乐学习的动力,其本身就是一种目的,是一种反映在情感、态度与价值层面上的具体目标。当然,培养持久的兴趣是有难度的,因为持久的兴趣不仅有赖于对音乐的熟悉程度,还有赖于个体音乐知识技能的掌握和提高,只有熟悉才会喜欢,才会激起对各种音乐实践活动的积极参与,而音乐知识技能的掌握和提高,则为形成持久的音乐兴趣,保持继续学习的愿望提供了必要条件。
另一个“培养”是:“培养良好的审美情趣和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 这一目标在人的成长历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引导人健康向上、乐观积极的精神基石,这亦是音乐课程的终极目标。音乐美,是音乐艺术的重要特征;音乐审美,是音乐课程的基本理念。因此,音乐教育对学生的审美情趣、精神面貌和乐观态度均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音乐课程的这一特点在基础教育课程体系中是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也就是说,这一目标是通过音乐、通过情感、通过审美来获得的,这也正是把“培养良好的审美情趣和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作为音乐课程目标的根本原因。
一个“发展”是:“发展音乐听觉与欣赏能力、表现能力和创作能力。” 这是最具学科特点的能力目标。其中,音乐听觉能力是最能体现音乐艺术特征的基本音乐能力,这也是2011 版课标与实验版课标关于音乐能力表述的一个区别(实验版课标表述为“音乐感受能力”)。音乐是听觉艺术,听觉体验、听觉感知不仅是音乐学习的基本途径,也是音乐学习的能力基础。其他如音乐欣赏能力、音乐表现能力、音乐创造能力等均是中小学生通过音乐学习而要获得的音乐基本能力。
值得关注的是,2011 版课标在总目标的表述中首次明确了基本音乐素养的内涵:“学习并掌握必要的音乐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拓展文化视野,发展音乐听觉与欣赏能力、表现能力和创造能力,形成基本的音乐素养。”这对于全面理解音乐素养和课程目标十分有益,比如“掌握必要的音乐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为什么限定“必要”?即是指作为社会公民需要的、而不是专业人才必备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概括地说,“双基”加四个能力构成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基本音乐素养的内涵。
(一)情感・态度・价值观
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在音乐课程的三维目标中排在首位,这是根据音乐课程的特征决定的。音乐课程的特质是情感审美,以情感人,以美育人,其教育效应主要体现在熏陶、感染、净化、震惊、顿悟等情感层面上。具体地说,它包含着“丰富情感体验,培养对生活的积极乐观态度”;“培养音乐兴趣,树立终身学习的愿望”;“提高音乐审美能力,陶冶高尚情操”;“培养爱国主义情感,增强集体主义精神”;“尊重艺术,理解世界文化的多样性”等一系列内容。
正确理解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的内容非常重要,应该看到,它所涵盖的目标并非是虚化和泛化的,其构成与表现方式虽多为心理内容和精神层面,但都是通过音乐课程和教学可以达成、实现的目标。例如,良好的音乐情感意向,敏锐的音乐听觉能力,积极、自信、独特的音乐反应与表达,不断向更高的音乐趣味和审美意境的追求,均体现了一种积极的情感、态度并是形成价值观的过程。
通过音乐学习来“提高音乐审美能力”是情感・态度・价值观维度最核心的目标。音乐审美体验作为音乐课程的核心,视音乐教学为一个审美感知和审美发现的过程。比如,在欣赏教学中,通过充分揭示音乐要素在音乐中的表现作用,让学生感受到音乐中最激动人心和极具表现力的部分,进而产生情绪的反应和情感的体验;在唱歌教学中,强调自然、自信、有表情和有感情等要求,均是在音乐技能技巧的学习过程始终贯穿着情感参与,目的是体现审美教育价值;在识谱教学中,从音乐实践活动入手,使识谱成为欣赏、唱歌或演奏乐器的一种自然的演化,帮助学生把乐谱看成已经得到审美感受的一种图像,等等。概括一下:音乐教学是通过音乐作品和活动不断地引导和帮助学生发现音乐美并获得美的感受、体验、积累的过程,这一过程也正是学生逐步形成音乐审美能力的过程。
音乐作为人类交流的一种重要方式,决定了音乐教育能够在培养集体意识与合作精神方面有所作为。首先,音乐最容易使人与人之间产生情感上的沟通与联系,常言道,语言的终结是音乐的开始,这种建立在音乐信息上只可意会的交流,往往比语言更能深入心灵,使人们相互理解,默契配合。其次,音乐活动的集体形式(齐唱、齐奏、合唱、合奏等)感人至深,影响巨大,有益于个体和集体的交往、合作,有益于融洽人际关系,超越小我,融入大我,从而领悟共处的真谛。以音乐为纽带进行的人际交流,有助于学生集体主义精神的培养,有助于人的社会交往能力,使学生学会用审美的态度来对待人群、人类,拥有宽容的情怀,从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人。
(二)过程与方法
学习过程和方法论具有重要的教育价值。重视过程,强调方法,其实质是尊重学生的学习经历、体验和方式,这是一个学习者必须要经历的过程,是一个人生存、生长、发展的内在需要。对于音乐课程来说 ,过程与方法之所以非常重要,是由于音乐教育多体现为一种“润物细无声”式的潜效应,其教学目标往往蕴涵在教学过程中,即:过程即目的。 从教学方法上说,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学会音乐,不如会学音乐,掌握了学习音乐的方法,才有利于学生在音乐上的持续发展。
2011 版课标对“过程与方法”维度中的“体验”、“模仿”两部分在原实验稿基础上进行了新的表述:“完整而充分地聆听音乐作品”;“运用观察、比较和练习等方法进行模仿”。这种表述比原实验稿更为清晰和明确,有利于音乐教师对“体验”、“模仿”两个目标的理解。“体验”是过程与方法目标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它是指由身体性活动与直接经验而产生的情感和意识,它强调学习者在学习过程中要用自己的眼睛看、用自己的耳朵听、用自己的嘴说、用自己的手做、用自己的脑去思考,一句话,就是学习者要自身去经历、感悟和操作。它重视学习者的直接经验,尊重学习者的个人感受和独特见解,学习过程中强调参与、强调实践,学习过程是融学习者个人经历、感受、见解,自我操作、自我解读的过程。“模仿”是音乐学习过程中常用的、又非常有成效的方法,它根据不同年级学生的身心特点,从音乐实践活动入手,通过模仿积累音乐经验,为进一步表现音乐和创造音乐奠定基础。事实上,中小学生的许多音乐经验都来源于模仿,比如唱歌,他们通过听唱模仿的方式学会的歌曲比运用视唱方式学会的歌曲要多得多,不仅如此,他们还经常运用创造性的模仿形式进行歌曲翻唱,这些都反映了模仿方法对于音乐学习的重要性和有效性。
“探究”、“合作”、“综合”都是音乐教学与音乐学习的必要方法。“探究”是指在教师指导下,由学生自己主动收集音乐资料,并通过调查研究、分析交流、发现探索音乐问题并获得结论的过程。“合作”是指学生在小组或团队中为了完成共同的任务,有明确的责任分工的互助性音乐学习。“综合”是将音乐课程的不同教学领域,以及音乐之外的有关艺术、学科内容进行适当整合,进行以音乐内容为主、其他内容为辅的教学形式。
(三)知识与技能
原实验稿知识与技能目标框架为四项目标,2011 版课标调整合并为三项目标,即:音乐基础知识、音乐基本技能、音乐历史与相关文化知识。这样的调整不仅使目标得到简化,而且目标含义也更加准确和清晰。
在“音乐基础知识”目标中,2011 版课标将“了解音乐基本要素”修订为“掌握音乐基本要素”,并增加了节拍、调式两个要素以及风格流派、演唱、演奏、识谱、编创等基础知识。“了解”变“掌握”,提高了音乐基本要素的目标要求。六个要素变成了八个要素,将原归纳在节奏当中的节拍、归纳在旋律当中的调式分列出来,既便于对要素目标的理解,亦突出了节拍和调式在音乐体验当中的独特作用。增加“风格流派”为音乐基础知识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因为音乐审美的最高境界是对音乐风格的把握,一个人的审美能力怎样,能否对音乐作品的风格进行辨认是最重要的标志,所以“风格流派”对于音乐课程来说是非常重要的目标。识谱在原实验稿课标中仅体现为一种技能目标,现在在知识目标中也得到了体现,从“双基”的两个方面来表述识谱目标,是2011 版课标的一个变化,体现了对识谱目标的关注。
在“音乐基本技能”目标中,增加了演奏课堂乐器、了解音乐创作的基本方法等内容,保留了“在音乐听觉感知基础上识读乐谱,在音乐实践活动中运用乐谱”的内容。增加“演奏课堂乐器”目标,出于对目前演奏教学薄弱现状的考虑,旨在对演奏教学的进一步加强。“了解音乐创作的基本方法”是原实验稿“音乐创作与历史背景”目标中的内容,现整合到“音乐基本技能”目标中。这一目标体系中,“学习演唱、演奏、创作的初步技能”是最基本的、最需要在教学中不断达成的目标,应该给以重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对“识谱”技能目标的表述中,融入了过程与方法目标内涵,即,“在音乐听觉感知基础上识读乐谱”,这非常有利于正确的教学操作,有利于识读乐谱目标的达成。
在“音乐历史与相关文化”目标中,将原实验稿中的“音乐与相关文化”和“音乐创作与历史背景”两部分内容合并,在了解中外音乐发展的简要历史基础上,增加了“有代表性的音乐家”内容。
二、学段目标
学段目标是根据学生不同年龄段的心理发展水平和音乐认知特点,将九年义务教育分学段设计成梯度渐进的课程目标。义务教育阶段的音乐课程划分为三个学段,即小学低年级(1―2 学年),小学中、高年级(3―6 学年)和初中各年级(7―9 学年)。在音乐课程总目标统领下,明确各学段目标,以此作为不同学段、不同教学领域内容标准设计的基本依据。
(一)各学段的共性目标与差异性目标
九年义务教育各学段目标的体系是相通的、一贯的,是由初级向高级方向发展的。也就是说,前段目标是后段目标的发展基础;后段目标是前段目标的拓展与延伸。它们之间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概括地说,各学段的共性目标包括以下内容:1. 培养学生的音乐兴趣;2. 培养学生的音乐听觉感知能力;3. 培养学生的音乐欣赏能力及良好的音乐欣赏习惯;4. 培养学生的音乐表现能力,如演唱、演奏、综合性艺术表演能力等;5. 培养学生的音乐创造能力,如音乐即兴编创、音乐创作实践能力等;6. 培养学生的友爱精神、集体意识、合作能力及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
但是,各学段目标在具体的内容上依然存在着不同之处。这种不同,主要表现在各项内容的深度和广度上。例如:在培养音乐兴趣方面,1―2 年级仅提出了激发音乐兴趣的要求,而在3―6 年级则提出了“保持”音乐兴趣的要求,在7―9 年级则进一步提出“增进”音乐兴趣的要求。由“激发”、“培养”发展至“保持”、“增进”,这种程度上的区别体现了不同学段目标的差异性。在培养音乐感知能力方面,1―2 年级的要求是“开发音乐的感知力”,3―6 年级的要求是“培养音乐感受能力”,7―9 年级的要求是“提高音乐感受能力”。在培养音乐欣赏能力方面,1―2 年级的要求是“体验音乐的美感”,3―6 年级的要求是“培养音乐感受与欣赏的能力,初步养成良好的音乐欣赏习惯”,7―9 年级的要求是“提高音乐感受与评价欣赏的能力,养成良好的音乐欣赏习惯”。在培养音乐表现能力方面,1―2 年级的要求是“能自然地、有表情地歌唱,参与其他音乐表现和即兴编创活动”,3―6 年级的要求是“能自信地、有表情地演唱,乐于参与演奏及其他音乐表现、创造活动”,7―9 年级的要求是“能自信地、有感情地演唱,积极参与演奏及创造活动,发展表现音乐的能力”。在培养音乐创造能力方面,1―2 年级的要求是“参与即兴编创活动”,3―6 年级的要求是“乐于参与音乐创造活动,培养艺术想象和创造力”,7―9 年级的要求是“积极参与创造活动,丰富和提高艺术想象和创造力”。在陶冶情操和培养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方面,1―2 年级的要求是“培养乐观的态度和友爱精神”,3―6 年级则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增强集体意识,培养合作能力”的要求,7―9 年级的要求则是“培养丰富的生活情趣和乐观的态度,增强集体意识,锻炼合作与协调能力”。
(二)各学段新增加的目标
1. 在3―6 年级学段,新增加了“增加合唱、乐器演奏及音乐创造活动的分量”,“渗透变声期嗓音保护知识”,以及“能自信地、有表情地演唱、乐于参与演奏及其他音乐表现、创造活动”等目标。3―6 年级的学生,虽然以形象思维活动为主,但抽象思维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逐步发展,由于他们的生活范围和认知领域进一步扩展,感受体验与探索创造的能力增强,其音乐学习领域有必要拓宽,接触的音乐曲目需要更加丰富,音乐体裁、音乐表演形式也需要增加,特别是合唱、器乐演奏等内容在此学段进行应是最佳的时期。同时,目标提出“能自信地、有表情地演唱、乐于参与演奏及其他音乐表现、创造活动”等具体要求,使这一学段目标更加清晰,更便于操作。“变声期嗓音保护知识”在原实验稿课标中列入7―9 年级的学段目标,现在提前到小学的5―6 年级,这是根据学生变声期提前现状的一个适当调整。
2. 在7―9 年级学段,新增加了“能自信地、有感情地演唱,积极参与演奏及创造活动”等目标。7―9 年级的学生已经步入青春期,生理机能逐步健全。由于获得知识和信息的途径增多,参与意识和交往愿望的增强,而心理上又处于一种半成熟、半幼稚的矛盾状态,在行为上往往是独立性与依赖性同在、自觉性与盲目性并存。从思维方式上看,他们正从形象思维向抽象思维过渡,而形象思维依然起着重要作用。学生的音乐兴趣取向表现出了多样化的特征,其音乐经验和音乐能力也得到了较大的丰富和提高。因此,他们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的艺术实践活动,巩固并提高自己感受音乐、表现音乐、欣赏音乐、创造音乐的能力。为此,在这一学段进一步提出“能自信地、有感情地演唱,积极参与演奏及创造活动”,不仅符合这一年龄段学生的特点,也有利于教师明确目标,有目的、有计划地实施课程与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