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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官府用乐机构和在籍官属乐人承载的意义

作者:项阳   来源 :中小学音乐教育网   发布时间:2018-01-31   点击:

内容提要 本文侧重于国家制度下用乐的地方官府用乐机构和在籍官属乐人之承载的把握,探讨制度下地方官府多种用乐与宫廷和京师在一定程度上相通、相同、相接,动态观察与把握中国传统音乐文化主导脉络多种音声技艺形式之本体中心特征在一定层次上所具有的整体一致性何以存在的深层内涵。

关键词    国家制度下的用乐  地方官府用乐机构  在籍官属乐人承载  体系内传承  面向社会传播  主导脉络相通一致性  整体把握

 

我在《轮值轮训制――中国传统音乐主脉传承之所在》[1]一文中论证了唐典记载在这种制度下以都城长安为中心,一千五百里路内外在籍官属乐人从幼年被征调到京师习艺、轮值轮训,十五年时间内不断上上下下学就一身本领,其中部分人回到各地方官府为用,从而保证了自上而下在音乐本体中心特征(律调谱器曲)主导脉络层面显现的相通、一致性。从地方官府中征调在籍官属乐人到京师习艺十数载,回到地方官府中依旧是为在籍者,如此在多层面上下相通,导引出地方官府中在籍乐人的管理和其所承载乐之使用等诸多问题。

中国音乐史研究,将目光主要聚焦在宫廷,而将宫廷之外的用乐统称为民间的认知应引起大家的反思。如此会给人以国家制度下的用乐是为宫廷所设,宫外用乐则是“民间”的松散样态。的确,作为宫廷之用乐更具权威性且引领潮流,并有大量文献加以记载,比较容易把握,但研究者忽略宫廷之外依旧是为国家制度下用乐的重要组成。各级地方官府中究竟如何用乐、用怎样的乐;其所用与国家制度下宫廷用乐有着怎样的关联;如有关联,应该从哪些层次和层面上加以认知。作为封建大一统国家在诸多层面都有着相对统一性,上下相通性,在用乐层面限于宫廷显然说不通。恰恰是既有认知导致了我们对音乐史许多问题的把握上出现偏差,成为研究裹足不前难以突破的重要原因。

专题研究宫廷附加京师的用乐制度十分必要,但仅限于此则反映出学术局限。对于传统乐文化,如果忽略了音乐形态必须有活态传承,忽略了作为国家体制下各级地方官府必须依制使用礼乐与俗乐则是为研究理念缺失。将宫廷之外的用乐全部归入“民间范畴”,显然是对国家体制下用乐缺乏整体把握。本文刻意强调国家用乐体系中礼乐与俗乐两大门类其主流形态以制度与功能为保障,在各级地方官府中须普遍性地设置相关机构以为支撑,从而形成国家意义上用乐的体系化和网络化。宫廷用乐虽具特殊性并引领潮流,但从国家意义上考量,其地方官府所用礼乐与俗乐在主导层面上必然保持与中央政府一定程度的相通、一致性,地方官府所辖官属乐人在为官府服务的同时也服务于社会,如此形成“国家在场”的体系内传承、面向社会传播,用乐主导层面的有序;正是地方官府中用乐机构诸如府县教坊、诸州散乐、乐营、衙前乐的存在,这些具有机构意义的单位形成网络化的同时,亦将在各地创造的相关内容加以吸纳并融入体系之中,经过规范后由这个体系反播全国。抓住国家制度下地方官府用乐机构和用乐承载群体的环节,可以扩展研究的领域,并对既往不能够有效解释的问题重新认知,这就是我们在宫廷与民间之间把握地方官府用乐机构及在籍官属乐人用乐承载的意义。乐籍与在籍的乐户是一种国家意义上在各级地方官府的普适性存在,在一千又数百年的漫长岁月中,这个专业、贱民、官属乐人的社会群体以国家制度为主导承载着多种音声技艺形式的发生与发展,在礼乐与俗乐两大系统中是为主体的把握。

在国家乐籍制度地方官府中有用乐机构和官属乐人承载的理念之下,将与地方官府相关的乐籍文化关键词输入《四库全书》全文电子检索版,一个相对整体的印象便可显现出来。这些词语是:乐籍、乐户、乐营、营户、营妓、营伎、官妓、官伎、乐妓、乐伎、女妓、女伎、女伶、官娼、官倡、郡娼、郡倡、妓籍、娼籍、府县教坊、诸州散乐、府县散乐、官鼓手、衙前乐、本品鼓吹、一品卤簿、二品卤簿、三品卤簿、官鼓手。这些词汇从数百条到数条不等。还应该把握的是,输入“乐人”、“乐工”一词,在官方语境下表述者有数千条,涉及地方官府亦占相当比例;在乐籍语境下的“女乐”一词亦有数百乃至千条。这些词语所涉及的典籍涵盖官书正史、野史稗编、笔记小说、集部典籍、地方志书;时间跨度除“营户”可达《晋书》外,其余均在南北朝以降直至清代的空间之内。如此形成一个纵贯一千又数百载、显现地方官府用乐机构和官属乐人存在的状况。其实单就教坊一词在使用过程中也有作为地方官府而言者。

《明皇杂录》载:“唐玄宗在东洛,大于五凤楼下,命三百里县令、刺史率其声乐来赴阙者,或谓令较其胜负而赏罚焉。时河内郡守令乐工数百人于车上,皆衣以锦绣,伏厢之牛,蒙以虎皮,及为犀象形状,观者骇目。时元鲁山遣乐工数十人,联袂歌于。于伪,鲁山文也。玄宗闻而异之,徵其词,乃叹曰:‘贤人之言也。’其后上谓宰臣曰:“河内之人其在涂炭乎?”促命徵还,而授以散秩。每赐宴设会,则上御勤政楼。金吾及四军兵士未明陈仗,盛列旗帜,皆帔黄金甲,衣短后绣袍。太常陈乐,卫尉张幕后,诸蕃酋长就食。府县教坊,大陈山车旱船,寻撞走索,丸剑角抵,戏马斗鸡。又令宫女数百,饰以珠翠,衣以锦绣,自帷中出,击雷鼓为《破阵乐》、《太平乐》、《上元乐》。又引大象、犀牛入场,或拜舞,动中音律。每正月望夜,又御勤政楼,观作乐。贵臣戚里,官设看楼。夜阑,即遣宫女于楼前歌舞以娱之”[2]。

(明)“魏泽,字彦恩,溧水人。洪武时为尚书。建文时谪海宁尉。文皇逮方孝孺族党,泽阴脱。其幼子宗甫密致于台州秀才余学夔,孝孺得有后。又有陈义者,阴庇铁尚书铉二女脱教坊籍,亦义士也”。(《江南通志・卷一百五十七》)

(南康)“教坊乐户不容市肆,庶几称古淳风”。(《江西通志・卷二六》)

“指挥使华嵩与蔚州中官王振争娼,当杖赎。特命其首漆之,枷教坊门克大同卫军”。(《山西通志・卷二百三十》)

(成化十九年播州)“设教坊司。以伪阉官掌其事,虏良家庞兆期女胜正福等一百余名充女乐,教习杂剧。每遇节,旦衣龙衣自称国主、天主,而称其妻地主,且置后宫。夺赵高僧幼女玉正为宫妃,用巫师魅庶母贯氏,禁父妾马正、蒋正等宫中奸使有身。尝强淫宫婢。宋正不从,裸之缚于杌,牵群狗导之淫,凌辱狼藉而后杀之”。(《四川通志・卷二十》)

这东洛周边三百里“府县教坊”之声乐由县令和刺史带来赴阙,所谓山车旱船、寻撞走索、丸剑角抵、戏马斗鸡都在其中,而且为比赛性质,所谓“较其胜负而赏罚”,仅河内郡就带来乐工数百,可见这府县教坊的确具有普适性存在的意义。还应考量的是,这些记载都是讲相应级别官府的设置,但还有依制直接服务于高官的乐人者。

《唐会要・三四》载:“天宝十载(751)九月二日敕:五品以上正员清官诸道节度使及太守等,并听家畜丝竹,以展欢娱。行乐盛时,覃及中外”。“神龙二年(706)九月敕:三品以上,听有女乐一部,五品以上,女乐不过三人,皆不得有钟磬乐师”[3]。这里的女乐有依制在官员家中执行“公务”的意味,此外则是前面所讲到的一批女乐为整座官衙之宴饮和多种俗乐场合服务者。我们还应对所谓文人拥有家妓有所辨析,刘禹锡墓志铭上“往来无白丁”的话语可解释这种现象。在中国科举制度下,没有高中之前文人们不可能养“家妓”,但入仕后随官阶的提升会配给官妓。所谓配给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家妓”。虽然这些女性歌舞艺人在某一时段生活在“文人”家中,却是因为这些文之官员身份。应该讲,这个群体是先文人而后官员,他们将读书作为入仕之阶梯,入仕之后一部分人没有了舞文弄墨之兴趣,专心为官;另一部分在为官后延续了文人气质,诸如白居易、李白、杜甫、刘禹锡等。应该明确的是,这些诗人的官阶都不低,所以,他们家中的乐妓是依制配给的官妓,一旦官员离职或致仕,这些官妓又会回到地方教坊中转而配给新任官员。《唐会要》这段记载说明官妓是供官员们娱乐所用,所谓不能配有钟磬乐师即是讲官员府第不能配备礼乐者。

就乐户概念讲来,《五杂俎》卷八・人部四载:今时娼妓满布天下,其大都会之地,动以千百计。其他偏州僻邑,往往有之。终日倚门卖笑,卖淫为活,生计至此,亦可怜矣!而京师教坊官收其税钱,谓之脂粉钱。隶郡县者,则为乐户,听使令而已。唐、宋皆以官妓佐酒,国初犹然[4]。显然说明这是以一种户籍制度管理为用者,而且乐户――官妓属于跨代延续,即便偏州僻邑也不例外。何以如此呢?显然是制度规范下的社会需求,下面文献可显示这种状况一直延至清代,呈现长期不断链的整体性样态。

清・康熙十二年刊本的《文水县志》中载:“天启四年,户一万三千五百有二,口十万一千二十有八。民户七千四百;军户二千六百五十;匠四百七户;医一十六户;僧一十六户;道四户;乐九户”[5]。龚自珍在其《京师乐籍说》中论到:“通都大邑必有乐籍,论世者多忽而不察”。如此看出这乐籍在清代显然是一种全国性的制度。

河南省社科院袁小娜老师对明代河南省乐户存在的部分梳理也与《文水县志》中的表述相印证[6],可见并非孤例。袁老师是从地方志的角度对河南省明代部分县治中乐户存在的梳理,并称“待续”,可惜却让人一等多年而无下文。如果我们对全国的地方志书有系统的梳理,将会对这个群体的分布看得更为清晰者。以下史料也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地方官府中乐户的普遍存在:

雍正元年除乐户籍,各省乐户皆令确查削籍、改业为良。若土豪地棍仍前逼勒凌辱、及自甘污贱者,依律治罪。更选精通音乐之人充教坊司乐工。七年改教坊司为和声署。

和声署本前明之教坊司,由各省乐户挑选应差。顾民间耻隶教坊召募不应,于是改为和声署,始有五城鼓手应差。然世业子弟仍是乐户,而新充鼓手又属屠沽,欲其铿锵应节诚所难能,况乎殿陛趋跄,岂容此辈!欲加正,必先得可以肄习之人,今详悉定议。一查和声署奉銮一员、左右韶舞二员、左右司乐二员、协同十五员,并正九品。俳长无定员,未入流乐工一百二十名。奉銮等官品秩虽卑,究亦一命之士,岂容贱之人忝窃?向因教坊名不雅驯,无人肯充,并用世业子弟。今遵旨令内务府掌仪司办理。其奉銮等官各名目应请另定嘉名,以别于旧。其员缺,于掌仪司所属人员内挑选补授。至新旧交代不宜太骤,现今奉銮等官虽经裁汰,仍请暂留与新员一体当差,一年之后新员习熟,然后令奉銮等官住俸归农[7]。

这里首先说雍正元年除乐户籍的普遍性意义,并对教坊司溯源,宫内教坊是由“各省乐户挑选应差”。由于乐户削籍,更使人感受到教坊之不雅驯,即便在宫廷中所用也无人肯充,如此只好将教坊改名。将市井之人充于和声署,还是必须有礼仪及其用乐延续性的考量,但这种交接不能太快,要请既有的乐人教习一年之后,方将旧部归农。

所谓卤簿,其实就是宫廷和高官的道路仪仗所用,其中有乐的存在属于制度规定性。我在《礼乐・雅乐・鼓吹乐之辨析》一文中依《大唐开元礼》对宫廷专用卤簿之外的卤簿用乐进行了统计,该礼将卤簿列至四品,各品卤簿的状况为:一品卤簿507人,其中卤簿(鼓吹)乐队82人;二品卤簿354人,其中卤簿(鼓吹)乐队36人;三品卤簿296人,其中卤簿(鼓吹)乐队28人;四品卤簿232人,其中卤簿(鼓吹)乐队16人[8]。明确“凡应导驾及都督刺史奉辞至任上日皆依本品给”[9]。查唐代以降直至明清,这四品官员至少应为府衙乃至直隶州一级,如此在全国有着相当数量,“皆依本品给”还是国家意义上常以为用者,显然各级官府应该有这一群体的存在。我们还应考量,卤簿所用之乐显然不是毫无章法的鼓噪,而应有着制度规定性的统一。明代王磐《朝天子・咏喇叭》的情状显然也是讲卤簿之意义。加之《顺天府志》[10]记载所辖县治以上单位都有吹鼓手,显然这是成体系的存在。

所谓府娼(倡)、郡娼(倡),同样应该是官衙中的在籍乐人。

“师玉,府娼之尤者”(《成都文类・卷三十八》)。

“《清异录》:沙门爱英住池阳村,其示人之语曰:万论千经不如无念无营。时郡娼满娘多姿而富情,又真女中麟凤也。进士张振祖以无念无营、有情有色制一联云:门前草满无无老,床底钱多有有娘”(《山堂肆考・卷一百四十七》)。

(建中靖国初)“郡娼杨姝者,色艺见称于黄山谷诗词中,(李)端叔丧偶无嗣,老益无,因遂畜杨于家,已而生子”(《挥尘录・后录・卷六》)。

我对元代典籍《青楼集》梳理是基于以下考量。首先是《元典章》和《通制条格》这两部元代国家级律典中所具有的相同记载,元代所有专业从事音声技艺的群体都是非“良家子弟”[11],这是国家意义上的乐籍所在。《青楼集》产生于元末,主要记述有元一朝百年在宫廷、京师以及全国各地官属乐人中女性佼佼者的状况[12]。人们一说到青楼,总是与妓女相提并论,“天下乐妓,何啻亿万”,中国历史上乐籍中的女乐属于声色娱人的一群,她们在乐籍体系中服务于宫廷、各级官府,也面向社会的青楼妓馆、勾栏瓦舍、茶楼酒肆,成为俗乐文化不可或阙的一群,所谓“小令三千”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多种技艺形式都可将她们视为承载、甚至创承的主体。

有关王府之用乐也是我们应该关注的视角。应该明确,明代之前多朝代之王府都不聚于京师,而是分散于各地。在王府中,国家规定性的礼乐与俗乐相关配置都有实施。我曾经撰写《关注明代王府音乐文化》[13]一文,重点探讨有明一代在31处府、卫地界上建有王府,全国各地的亲王、郡王府都有用乐状况。这里应该把握凡王国宗庙乐生三十六人,凡亲王府钦赐乐户二十七户,钦赐乐谱一千七百本的国家制度。

《张小山小令序》云:“洪武初年,亲王之国,必以词曲一千七百本赐之,或亦以教导不及,欲以声乐感人”。

《礼部志稿・卷十六》载:“又定王府乐工:例设二十七户,于各王境内拨与供用……郡王原无拨给乐工,不许妄援奏讨。其另城郡王如遇迎接诏赦等项行礼,许有司拨送吹鼓手十二名应用,事毕即回原州县当差。万历七年例”。

首先依制必须有,其次是各府、卫官衙担负向王府不断输送和培训乐人的职责,且乐队规格及所用乐器都有定制。地方官衙的官属乐人来到王府之中一定要适应王府用乐,如果没有用乐一致性进入到王府中便会不知所措。关键在于无论是王府还是王府所在地的地方官府都要依制实施多种国家礼仪,而这些礼仪中多是礼乐相须以为用者,我们可以从《青州府志》等多种地方志书中的相关记载中得以确认。地方官府有一定量的乐人储备,方能保证地方官府和所在地的王府用乐之需。这里特别指出郡王府的用乐是从有司拨用,事毕归州县。

《隰州志》有云:“晋之乐户,不知所自始。或云:故明时承值王府,后散居各地,其业至今不改云”[14]。看来州志的编纂者显然没有把握住乐户、乐籍制度之由来。也是,这乐籍制度始自南北朝,其后各代承继前朝,如若不是像俞理初那样对历史有整体把握,则很难认知其源头何在。但这里看到了王府对属地乐户文化之影响,也是有益。应该明确,这乐户绝非仅仅是王府之专利,王府之乐工是由所在地之官府“拨与供用”。

如果仅仅中原区域之地方官府与宫廷用乐有着一定程度的一致性还不足以说明这是国家制度整体构成的意义,那么,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经・小雅・北山》)之理念下,这边地既属于中央政府所辖,那么,国家所设的制度在边地各级官府之中都应实施。换言之,边地官府亦应依制实施种种国家规定的礼仪,当然在这些礼仪中同样会有乐与之相须,这就是我们要把握的诸如土司府、宣慰司府、军民府等国家设置的官府其用乐的状况。《从<朝天子>管窥礼乐传统的一致性存在》[15]一文已然对云南禄劝土司府之礼仪乐与中原所用具有一致性进行辨析。《明一统志》所载各地相当于当下省级的建制应为布政司,这是所谓“封疆大吏”。我们看到,在湖南、广东、广西、贵州、四川、云南等布政司治下相当于当下地级官府有数十处军民指挥使司、宣慰使司、军民府、招讨使司等等,在其属下则有长官司、安抚司等。我们知道,立于元代的土官制度(后世称为土司),即由当地民族的首领担当国家地方建制高官的现象在清代雍正年间被禁革,所谓“改土归流”,但亦有学者研究是次禁革并不彻底,还是保留了多处土官。不管怎样,土官、流官都是国家官员应没有什么疑问。既然是为国家建制,则必循国家一系列法令法规,这其中当然包括礼、俗用乐。有意思的是,如《中国民族民间器乐曲集成・云南卷》综述和“云南卷”中乐曲记录所显现的,在当下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凡历史上有相应级别官府之所在地,都积淀下来相当数量国家意义上的乐曲,也多有属于历史上国家礼制仪式性使用和官府乐人的记录。因为音声之特殊性,在当时科技状况的前提下,各地官府依制使用如此众多礼仪活动的需要,毕竟用乐必须要有这样一群活态传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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