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体美育立场下的高中音乐与舞蹈模块教学研究
摘要:《普通高中音乐课程标准(2017年版)》明确将审美感知、艺术表现、文化理解作为高中音乐学科培育学生核心素养的指引方向。音乐与舞蹈是高中模块化教学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面向所有学生,因此应区别于专业舞蹈教学,凸显作为身体美育的育人内涵与意义。本文结合具体课例,基于身体美育视角,提出音乐与舞蹈模块教学应紧扣高中学生的身心特点并对照三大核心素养概念,以“身体体验”“身体表达”“身体文化”三维为合力,助益探索作为身体美育实践的高中音乐与舞蹈融合教学路径,促进学生形成良好的审美能力。
关键词:身体美育;高中;音乐与舞蹈;生生交互;身体创造
2003年发布的《普通高中音乐课程标准(实验稿)》,舞蹈艺术第一次作为选修模块正式进入高中音乐课堂教学中,音乐与舞蹈这对姊妹艺术开始了学科融合教学的新纪元。随后,历经十几年的教学实践探索,《普通高中音乐课程标准(2017年版)》将音乐与舞蹈模块确定为必修课程。自此,舞蹈艺术在高中音乐教学中占据了重要地位。《普通高中音乐课程标准(2017年版)》对“音乐与舞蹈”融合教学给予了启示:“依据音乐与相关艺术的密切关系,将相关艺术与音乐基础课程有机整合。在各种艺术门类中,音乐最易与相关艺术相结合,产生新的综合艺术形式,舞蹈、戏剧就是这种结合的产物。音乐与舞蹈、戏剧密不可分,同是学校实施美育的重要载体。”(1)事实上,音乐与舞蹈模块化教学的提出正是一种突破艺术学科内部界限,弥合学科之间割裂状态的理想方式。具体来说,音乐与舞蹈的融合教学改变了课程结构过于强调音乐学科本位、缺乏整合的现状,以一种学科统整的方式指向了核心素养的培育。
“舞蹈美育是身体力行的实践性、体验性美育,它强调一种通过身体运动感觉内化为个体自觉追求的生命体验。”(2)高中音乐与舞蹈模块化教学正是通过音乐的听觉体验与身体动觉联动进而提高个体的审美能力。身体作为舞蹈的媒介,同时也是审美活动中最直接的感受体,在音乐与舞蹈融合教学的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可以说,人们既能通过感受音乐的情感形成审美经验,又能通过身体的动觉体验促进个体的感知觉能力。基于此,本文首先从身体美育的视角对高中音乐与舞蹈的课程定位进行辨析。其次,从理论的角度分析身体在对标核心素养要求中的育人内涵。最后,通过课堂实例分析在教学实践中如何围绕核心素养发挥舞蹈艺术的育人优势,从而实现从理论到实践的身体美育路径。
一、回归身体美育的教学定位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舞蹈教育的侧重点都集中于培养“高精尖”舞蹈专业人才。一方面,错过了在20世纪80年代进入国民教育课程的时机,使得舞蹈普及教育与音乐、美术教育相比较为滞后。另一方面,在较长一段时间里没有供国民普通教育使用的舞蹈课程教材。以北京舞蹈学院为主,依托苏联舞蹈教育理念而形成的专业化舞蹈教材成为主流,一直影响着现代人对于舞蹈教育的评判标准。(3)然而,这种以精致艺术为导向的“精英化”培养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舞蹈作为普及型艺术教育的美育价值。学者宋瑾指出,“从普通中小学教育的现实或可能性看,应该明确普通学校美育范畴的艺术教育不是专业教育,也不是业余教育,而是核心素养的培育”(4)。基于此,高中音乐核心素养的培养离不开准确定位的音乐与舞蹈模块教学,而准确定位的舞蹈教学才能够促进音乐素养的培养。高中舞蹈教学应超越专业局限,将舞蹈教育作为身体美育的实践形态,以恢复和提高学生身体审美力为目的,促使学生在审美感知、艺术表现与文化理解方面的素养得到提升。
(一)凸显身体审美力的培养
身体美学主张个体在审美活动中通过身体体验、感知等方式获得审美经验,提倡对身体意识与身体审美的去蔽。对于培育身体的审美力来说,舞蹈是一门与身体有着直接关联的艺术,因为身体是舞蹈的媒介。关于舞蹈激发身体审美能力的记载,自古就有体现,如古希腊时期苏格拉底的身体审美力量就是通过长期锻炼与舞蹈训练磨炼出来的,中国儒家传统也强调艺术、礼仪与身体风度进入到人的个性与日常生活中。(5)舞蹈学习可以在总体上改善感知能力,更好地控制我们的身体感官。具体来说,舞蹈教学实际上是一种具身性的美育实践活动,重点在于由身体实现美育。舞蹈中的身体蕴含着主动性,以身体进行美育可以使学生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审美实践中来。然而,目前高中音乐与舞蹈模块教学一定程度上受到专业舞蹈教育模式的影响。首先,社会大众对舞蹈教育的认识停留于传统的专业舞蹈教育层面,即重视舞蹈技能习得的技能本位观。专业舞蹈教育对个人身体的外部先天条件要求严苛,涉及身体的上下身比例、手脚的长度、脑袋的大小,即“黄金分割”“三长一小”等身体比例要求,并且对个人身体的柔韧性、技术技巧等舞蹈技能有极致的崇拜,使得学习舞蹈的门槛较高。其次,学校教师对舞蹈教学的定位缺少全面、深层的理解。尤其是在“技术理性”的固化教学观下,教师缺乏一定的自我发展意识与能力,在教学过程中裹足不前,多沿用过去的教材体系,一味地以模仿、规训身体的方式来贯穿整个教学。有些教师甚至把舞蹈模块错误地理解为“舞蹈基本功训练课”,存在重视身体的外在形态,而鲜少关注舞蹈美育的开放性、主体性和体验性,忽视了学生在课堂中的审美体验和身体素养的形成,进而造成课堂枯燥乏味,学生也因此失去了学习舞蹈的兴趣。这种忽视学生内在身体意识与身体体验的做法,使身体感知与表达的功能在舞蹈教学中被忽略,进而也弱化了其教育价值。最后,在教学评价上,教师普遍沿袭专业舞蹈教育将身体技能的掌握及完成度视为唯一标准的做法,重视动作的视觉观感,从而造成评价标准方面的偏差。因此,教师对身体的审美认知观念亟待拓宽,继而在教学中提高学生审美意识的能动作用,让身体参与到以审美实践为核心的舞蹈教学活动中,即由注重身体动作的完美呈现转向身体内在经验的生成过程,使舞蹈艺术与教育重新建立联系。
(二)建立身体的动听整合
音乐与舞蹈的融合在古代就有所体现。如史书《礼记·乐记》中记载:“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人心之动,物使之然也。感于物而动,故形于声。声相应,故生变,变成方,谓之音。比音而乐之,及干戚、羽旄,谓之乐。”(6)“故歌之为言也,长言之也。说之,故言之;言之不足,故长言之;长言之不足,故嗟叹之;嗟叹之不足,故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也。”(7)可以看出,史书中的“乐”体现的是音乐与舞蹈两种艺术的结合,“乐”的形式在表达情感、抒发情绪上更能体现出调动以动觉、听觉为主的感知觉的魅力。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反复强调音乐与舞蹈对于公民形成理智,以及分辨善恶、美丑起到的重要作用。在柏拉图看来,受过良好教育的人一定要受过良好的美感教育,一定要接受舞蹈与歌唱的训练。从当代音乐教育的发展来看,前有世界三大音乐教学法,后有中国音乐教育“新体系”建构,他们都不同程度地凸显出了音乐与舞蹈的协同育人功能。因此,从历史发展角度及育人功能来看,高中音乐与舞蹈模块教学应以一种整合学科之间内部关系的综合化教学为价值取向,即将音乐与舞蹈作为融合动觉、听觉的审美教学内容,使高中音乐教学回归到“成人”的育人层面。